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效率控制第二十六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锅炉蒸汽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用水单位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重污染行业和集中工业区的用水单位之间逐步推行循环用水或者串联用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