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标底的;

(二)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