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