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