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招标人招标前未办理相应项目审批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视其情节轻重可以暂停资金拨付或者暂停项目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