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一条有效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