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