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