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责任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