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有关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责任单位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