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权单位应当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前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使用前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检测合格;

(四)重点部位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五)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