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