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区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