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在教育、文化、新闻传媒、广播影视、智库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其在昆明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机构,建设区域性国际人文交流中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