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才引进工程,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专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家、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建立人才信息库;制定对引进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待遇的具体政策。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