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建设需求,增加对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