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重大问题,组织建设统一的停车诱导信息系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做好物业小区停车的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停车场的经营和使用,参与审查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民防空、物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