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停车场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编制本级停车场专项规划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的;
(三)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每两年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配建标准的;
(五)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同意商品房销售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安排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配套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
(七)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停车场分类收费标准的;
(八)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免费开放停车场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