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罚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