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