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内停车泊位第三十条有效路内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要求履行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