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