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每两年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者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配建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