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沙滩内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沙滩内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规划区内沙滩从事露天烧烤等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