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