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在七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