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相关活动管理,及时制止、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