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因非法占用、破坏而受损的湿地,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自行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对因自然原因退化或者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需修复的,由区(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组织修复,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