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