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国家出资企业经营活动的;

(二)违法向国家出资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

(三)违法披露国家出资企业的未公开信息的;

(四)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