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国家出资企业经营活动的;(二)违法向国家出资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三)违法披露国家出资企业的未公开信息的;(四)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