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询问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