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出资企业讨论、决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