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派公司以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限期实现董事会外部董事占多数,具体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