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派公司以外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限期实现董事会外部董事占多数,具体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