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七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并与财政、统计、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