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五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奖惩。对年度考核或者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