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奖惩。

对年度考核或者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