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献血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强采供血专业队伍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由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