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医疗临床用血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称临床用血费用)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