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血站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录入献血者及其亲属姓名、献血时间、献血量等信息,作为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时核销相关费用的依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