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遵循规模适度、方便群众、有效服务和系统治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