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并建立与其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社区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供支持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