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社区(村)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作出涉及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多数居民(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之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