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修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