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