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负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
(二)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报告后不予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