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或者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