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