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三节 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网约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约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二)根据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三)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四)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泊位候客时,服从管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