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建设巡游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电话召车、网络召车等巡游出租车电召服务。

巡游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数据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