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二节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驾驶员在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一)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发票的;(三)在起步里程内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