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促进行业融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