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出租车)。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